直接送货 内容 back to back 和 drop ship 关于“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征管对策 直接送货在iDempiere中的功能: 1. 产品可设置“直接送货”标识。 2. 订单可设置“直接送货”,需要输入“客户BP”,订单仓库字段变为无用状态,不对明细做数量检查。 3. 订单的收发单,“直接送货”,还是会产生“库存事务” back to back 和 drop ship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3d73720100rh53.html 有人可能不明白back to back销售订单与drop ship第三方销售订单的区别;其实,我以前讲过这两个订单的区别的,但是俗话说诲人不倦嘛,我在这里再讲一次。Back to back销售订单在SAP中的官方说法是individual purchase order独立采购订单;其意思就是说,当你创建销售订单SO并存盘的时候,其对应的采购申请单PR也会自动创建的;而该采购申请单PR在转换为采购订单PO,并且在供应商送货后,该货物就会进入我们的仓库,而这些货物只能够是为该销售订单使用,而不能够给其他的销售订单使用;在这里,因为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是一一对应的,所以在英文中也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叫做back to back; 那么drop ship销售订单又是什么意思呢?这种订单在SAP的标准讲法是第三方销售third party sales; 我上次讲过,这种销售订单是客户向我们下销售订单,而我们向供应商下采购订单,并且由供应商直接向客户送货; 这两种订单是很相像的,而在SAP中也有细微的区别,我有机会会详细讲一下。另外,我碰到很多的公司虽然是实物上是drop ship第三方销售,就是说货物直接发给客户,但是在系统中还是希望货物先进公司的库存,然后再从系统中发出去的,所以说有可能是实物移动是第三方drop ship,而系统中是back to back的独立采购订单的。 关于“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征管对策 2012-05-30 16:08:00 10:43:00 来源:江西省吉水县国家税务 作者:局长 陈兵浪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贸经济模式日渐复杂,“两头”在外的贸易公司不断出现,成为地方税源的一个增长亮点,同时由于“两头”在外的贸易公司的经营特殊性,如何强化“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征管,防止利用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发生,也成为基层国税部门的税收征管的难点和风险点。 一、“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特点及对当地经济的影响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是指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在当地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收,而购销业务的交易对象均在所在县市范围外,且经营的货物没有进入本地仓储场地管理的商业企业。 “两头在外”在外商贸企业的特点:一是核算地与货物交易地分离,异地仓储或无仓储。纳税人货物在全国各地采购,并销售到全国各地,实行异地仓储或不需要仓储,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做直销交易,灵活性强……二是交易对象广泛,业务流量较大。“两头在外”商贸企业货物购进与销售面向全国市场,交易量大,变动性强。三是注册资金中,固定资产少,流动资金多。“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般在核算地采取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固定资产只有办公设备,流动性强。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异地兴起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相对落后,税收任务压力较大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逐年递增的财政收入任务,以纳税奖励的形式,采取按一定的比率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税收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公司到本地落户,从而促进了“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蓬勃发展,“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成为地方经济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征收难点和执法风险 由于“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投入少,企业获利见效快,加上政府税收鼓励措施的鼓励,“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发展迅猛,成为当地税收新的增长点,同时也成为国税部门税收征管的难点和风险点。 一是主管国税机关对“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无法即时掌控纳税人货物真实交易情况,只能了解到纳税人的签约合同和资金往来。二是主管国税机关对其交易真实性核查工作量大,成本高,时间久,一时难以确定其交易真实性。三是“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旦发生偷逃骗税行为,并迅速进行资金转移,国税部门查证后无法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四是经营者的本性是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纳税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往往铤而走险,将其它纳税企业的发生的经营业务作为本企业的经营业务,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取经营利润除外的政府奖励。 鉴于“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管理难点和风险,基层国税部门对该类企业的引进,一般持谨慎严控的态度。但是,从目前国家税务局和省、市国税局现有的关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税收管理办法来看,除了对废旧物质收购企业有限制的明文规定外,对“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没有限制的政策规定。按照“法律不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国税部门无理由拒绝“两头在外”企业的进入。换句说话,只要“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有经销业务真实,做到“票、款、货”一致,即使核算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国税部门只有思考管理对策,防范风险的发生,没有理由拒绝商贸企业的进入。 三、“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切实防范纳税人利用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发生,根据商贸企业“两头在外”的特点,国税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做到“三必有”、“三必看”、“三必查”。 (一)在“两头在外”商贸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了税法规定的税务资料外,还必须做到“三有”:一要提供“两头在外”购销业务情况书面说明。说明内容需包括“两头在外”购销业务经营方式的需要和理由;二要提供企业当地银行帐户、购销对象基本情况及货款结算方式,货物运输方式及费用结算方式;三要提供异地仓储场所(设施)情况及费用结算方式,异地营销管理人员情况及报酬支付方式等真实的文书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在确认其真实性后予以备案。 (二)在“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发生经营业务期间,主管国税机关人员要按月深入企业管理辅导,做到“六必看”:一看签订合同、协议,书面约定货款结算方式、运输费用及其他杂费结算方式、货物运输方式及起运地和运达地等条款,并且其取得有效的运输费用及其他杂费凭据,相关费用凭据必须与其经营业务其他相关合同协议、货物购销发票等资料是否相互印证。 二看纳税人在本地范围外应有固定的仓储场所或设施,持有产权证明或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如确属经营需要没有固定的仓储场所或设施,凡货物存在中转仓储情形的,该纳税人则应提供主要的货物集散地或储存地证明和相关仓储费用结算凭据,相关凭据必须与其经营业务其他合同协议货物、购销发票等资料相互印证。 三看纳税人是否在本地范围外设有固定的仓储场所或设施、主要的货物集散地或储存地的,应同时设置仓储管理岗位,并配备管理人员,负责货物收发存业务,据实记录发生的收发业务,逐笔登记货物收、发、存管理台帐,按月结存并制作收发存报表。同时,仓储管理机构应符合纳税人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管理要求,不得发生任何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 四看纳税人购进货物后直接运往其购货单位的,未发生仓储中转情形的(以下简称直销),必须提供相关运输协议、费用结算凭据等证明资料,相关资料必须与其经营业务其他合同协议、货物购销发票等资料相互印证。 五看纳税人财务部门和仓储管理机构(采取直销方式的,则为其购销单位)的关于货物的收发存情况相关凭据,填制货物收发存核对纪录。对存货的账面数量与实物库存量不符的,对发票已到货物在途的、货物已入库发票未到的、货物已发出按结算方式销售未实现等情况的,及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税收制度规定处理,以确认货物实际收发存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应保留处理调整纪录备查。 六看纳税人购销货物发生“两头在外”购销业务的,专用发票开具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应确保“票、货、款”一致,购销货物的交易对象、发票上注明的购销货单位以及受付款单位应一致,其他相关费用凭据注明的收付款单位与实际收付款书面约定单位相一致,购销货物收付款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三)在“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出现国税部门设定的纳税评估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主管理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必须迅速进行“三查”: 一是定期下户调查,核对凭证、帐簿、台帐、报表,着重核实企业的购销资金往来情况、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货物收发存记录和货物收发存核对纪录、货物运输仓储费用结算情况等。 二是通过帐证审查,发现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和记录的,如购销业务存在票、货、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和开具的金额存在异常情况、纳税申报数据存在异常、税负率明显偏低、未签订合同协议的、不能提供费用支付凭据或证明的、不填制货物收发存核对记录等情况的,应逐份开展函调协查工作,并进行重点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外调核查。 三是通过协查、核查、评估等工作,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的,但财务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